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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司考通关:如何才能取得刑事诉讼法高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09/04 14:32  检察日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司考辅导资深专家 刘玫  

  刑事诉讼法在去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是75分,与刑法分值相同,其中试卷二的客观化试题50分,试卷四的主观化试题(文书写作)25分,各位考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随着考试日期日益临近,应一些考生的要求,现就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谈些看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要从宏观上把握本学科的内容,使知识系统化

  考生要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把握,而不仅是零散知识点的堆集。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的框架性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碰到具体题目时,就能够立即审查出本题是想考查哪些知识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考试中经常会有一些综合性的题目,这类题目涉及到好几个章节的内容,仅靠对一个章节的了解是不够的,这就更需要考生从宏观的框架上掌握本学科的内容。

  例如,2004年试卷二第51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本题题干并不难,但选项涉及到侦查、强制措施和执行三章内容,如果对这三章中的相关知识点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就不难选择ABD了。

  二、熟悉法条,务求准确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司法考试对程序法的考查主要侧重于可操作性,因此历年的刑事诉讼法考题除了证据部分的考题侧重于理论外,其他考题基本上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找到法条依据。因此复习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在于对法条要有比较准确的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做历年考试题时,要熟练掌握历届试题所涉及的刑诉部分的法条,这一点自不待言。除此之外,考生还要熟悉1998年1月19日的“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体现各个机关自身业务特色的内容。为了方便考生,这里列出一些上述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⑴第一至六条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涉税案件的管辖、渎职犯罪的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不能把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⑵第八条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人员;⑶第二十六条逮捕的证据条件;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⑸第四十七条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中主要看:⑴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⑵辩护人的范围、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以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如何处理;⑶刑事证据规则;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⑸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⑺简易程序的规定;⑻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⑼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主要看:⑴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具体范围;⑵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3)审查起诉范围的规定;(4)审查起诉后对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在学习这些法律条文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般而言,其中与《刑事诉讼法》明显矛盾或者冲突的不会考,多数情况下考的是那些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或者具体化的条文。

  三、刑诉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

  刑诉部分的案例分析题最常见的形式是在刑诉案例中找程序上的错误(如2002年试卷四第3题),这类考题中所列案例的程序错误不难找,但考生很难找全。对于这种题,考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2.采取某一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进行这种行为;3.进行某一行为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进行某种行为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5.是否有颠倒或者超越诉讼程序的现象;6.结束某一个诉讼阶段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即判决、裁定和决定各自的适用情形);7.进行某种行为是否遵守了诉讼期间的规定。做这类题时,提醒考生尤其要注意案例中给出的各种日期,在看到“XX人XX年出生”时就要想一想是否适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规定,看到“XX年XX月XX日X机关进行某种行为”时就要想想该行为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刑诉部分的案例分析题还有另外一种单纯地就提问作答的形式,如2004年试卷四第5题。提醒考生注意2005年司法考试主观题的两种新题型——简析题和分析题,考生一定要根据这两种题型的区别来解答这类题目。一般每个简析题中会包含6到10个小问题,这类题覆盖的知识面很广,所要考查的知识点明确,可以针对每一个小提问作答,而且这些小问题一般都是独立的知识点,相互之间不会有影响。

  对于简析题,考生在答题时应该做到问什么就答什么,尽量简洁。

  分析题与简析题的一个突出区别在于提问的方式不同,分析题的提问一般没有分出若干小问题,而是笼统地要求考生进行全面分析,因此难度比简析题大很多,考生看到题目后往往会觉得无从下手或者害怕答不全。对于分析题,考生可以在仔细审题并明确问题之后,把所问的问题像简析题那样分成若干个小点,再根据每一小点依次作答,这样不仅思路清晰,也不会遗漏答题点。

  无论是找程序错误的题还是简析题或分析题,考生都要注意组织答案,而且一定要用法言法语组织答案。答案并非多多益善,只要做到全面简明就可以了。答案应当具备以下三个部分:第一是观点或结论,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简洁明了。注意不能答非所问;第二要列出法条或原理。案例分析考查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每题都是根据法条或原理设计的,所以考生在解答案例题时,一定要分析出这个题背后的法条或原理是什么,当然对法条的回答不需要一字不差列出原文,只要答出基本意思即可;第三部分是分析说理,把法条或原理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分析、说明,反衬前面的结论。

  四、刑诉部分的法律文书的答题技巧

  刑诉部分的法律文书题的答题要求: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按试题要求将其制作为相应的法律文书(如2002年试卷四第10题),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找错,并提出理由或分析(如2003年试卷四第2题),或者就试卷提供的素材任选身份写作相关文书(如2005年试卷4第6题)。法律文书题要求答题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请求和答辩的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作者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文字简练通顺,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针对上述要求,考生作答时,在注意格式的准确性的同时,更应同时注意内容的准确性,抓住重点和要点。应当指出的是,刑诉的文书写作不是考作文,而是考法律。格式要求只是一部分,更多的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考查。具体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分析案情,准确判断出司法文书的类型、名称,争取格式规范、项目齐全,层次分明。2006年司法考试大纲中要求掌握的刑诉部分的法律文书包括:①辩护词;②代理词;③附带民事起诉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④起诉书;⑤不起诉决定书;⑥自诉状;⑦公诉词;⑧一审判决书和裁定书;⑨上诉状;⑩二审抗诉书。考生在准备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应重点掌握上述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2.正确列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要点突出,结论明确。

  3.使用的语言文字要言简意赅、庄重朴实、用词准确(不滥用方言、行话)。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如“被告人辩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

  4.如果时间紧迫,可先书写文书格式(确定名称、首尾部、诉讼请求、附件项目等),再填充事实、写出理由要点和引用法律依据。

  最后,复习当中,考生要特别注意相同知识点在刑诉法中与在民诉、行政诉讼法中的不同,有意识地加以区分,避免混淆。考试中,还要特别注意反向性的考题,例如“下列哪些是不正确的(或于法无据的)”、“下列错误的是”等,审清题目。

  在司法考试的14门科目中,尤其就试卷2来说,刑诉相对于行政法以及刑法,在准确掌握上难度要小一些,希望考生把握机会,争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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