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新规定:公务员婚外生子将遭开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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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9/05 11:12 重庆青年报 |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9月1日首次公开,《规定》对公务员的计划生育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公务员婚外生子的要给予开除处分,未婚生育子女的也要遭警告处分。目前,该《规定》已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市民可对此发表意见。 婚外生育子女要开除
《规定》称,国家公务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未婚生育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收养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符合条件收养子女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收养手续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伪造生育证明要严惩 《规定》还明确了对公务员计划生育证明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出具证明有过错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记者 王萃)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资格考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