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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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9/14 14:59 泉州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陈玉珍)2007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已出台。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年至2年,再入学学习。 教育部对报考统考、MBA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提出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参考教育部复试分数基本要求自
按规定,初试成绩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报考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和报考其他学科专业的考生,如成绩符合复试要求,即可以相互调剂。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参加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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