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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西部服务三年 国家可代偿助学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9 09:49  《北京考试报》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王兆鹏) 从2006级大学新生开始,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生中,每年将至少有5%可享受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只要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或3年以上,国家即可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这是记者从教育部获得的消息。

  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介绍,该项政策资助对象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期3年或3年以上,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该政策,制定本辖区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据介绍,国家对获得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将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政策出台,完善了高校资助体系,加大了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力度,减轻了家庭贫困学生的还款负担,引导和鼓励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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