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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执行“一费制” 严禁计划外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09/20 13:03  《北京考试报》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景 远)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五部委近日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

  “一费制”标准外严禁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
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标准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限额之内,要在当地老百姓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校服费等各项代收费一律取消

  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

  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

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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