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公务员招考工作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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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10/16 18:47 外交部网站 | |||||||||||||||||||||||||||
三、 考试、考察工作有关说明 (一) 专业科目考试: 1.人选确定: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公布后,我部将根据录用计划,按一定比例从合格人员中择优确定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人选名单及考试具体安排将在我部考录网页上公布
2.时间、地点和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将于2007年1月上旬在北京、上海、重庆、大连、广州、武汉、西安7个城市同时进行。考试科目如下:
全体考生均需参加心理素质测试。 3.准考证:考生在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时须携带人事部颁发的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在职人员持工作证,还需在考试前提供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二)面试:我部将根据考试成绩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并于1月下旬在北京统一组织面试。 (三)体检:我部将依据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于面试期间在北京统一组织体检。 (四)政审:根据各项考试成绩、面试效果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政审人员名单,并于3月初进行政审工作。同时,将对报名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考生提供虚假信息,一律不予录用。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考试录用信息可登陆我部考录网页进行查询(www.mfa.gov.cn/chn/klzcc)。 (二)有关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为:(010)65965185。 外交部干部司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