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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责及机构设置

http://www.sina.com.cn 2006/10/22 15:25  金色生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法制办主要职责是:

  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内设九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下设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四个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秘书行政司(研究司)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各司之间业务协调工作,研究国务院的法制工作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学术交流,负责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及部分后勤行政工作。

  (二)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

  具体承办政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公安、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交、国防、民族、宗教、侨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外国专家等部门。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

  具体承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

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影视、体育、新闻出版、知识产权、药品监督、文物、中医药等部门。

  (四)财政金融法制司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证券、保险、海关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发展计划、财政、外经贸、银行、

审计、税务、海关、统计、证券管理、外汇、粮食储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五)工交商事法制司

  具体承办工交商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经贸、外经贸、铁道、交通、信息产业、国防科工、民航、工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内贸、煤炭、机械、冶金、有色金属、石化、轻工、纺织、建材、烟草、

邮政等部门。

  (六)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

  具体承办农林、资源、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测绘、气象、地震等部门。

  (七)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编纂司)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等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见;承办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工作;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清理、编纂行政法规,提出行政法规废止、失效和修改意见,维护行政法规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八)法规译审和外事司

  主要承办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的翻译、审定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承办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宜,办理外事行政工作。

  (九)行政复议司

  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负责初步审查和立案工作;拟订不予受理决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督促全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对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的建议,承办行政复议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与行政复议有关的信访工作;办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

  (一)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政府法制、依法行政基础理论研究和政府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的应用研究;宪法、国家法、行政法等公法和民法、商法等私法的应用研究;起草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有关的专题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我国政府法制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政府法制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或者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的材料起草;承担国务院法制办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任务。

  (二)信息中心

  负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及法规性文件的计算机存储、管理和处理,为本办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资料服务;负责国内外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信息的加工处理,为本局法规清理、编辑法规汇编、审定行政法规外文正式译本以及编纂行政法规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办内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办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的法规信息交换网络的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法规信息的交流及有关的国际合作项目。

  (三)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利用机关授权经营管理的资产,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履行机关委托的部分管理职能以及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发行各种法规单行本和汇编本、宣传法规的普及性读物、有关政府法制建设的著作和译著及介绍外国行政法规等方面的图书。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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