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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北京市中职校将首次发放助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12/01 15:3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昨天,由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多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发布。明年起,就读中职校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等家庭困难学生将有机会获得政府资助。此举标志着本市中职校助学金体系正式建立。

  根据规定,享受助学金的对象包括在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因
突发事件(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助学金共分甲、乙两个等级及临时性困难补助。其中,持有“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享受甲等助学金,即最高每学年可免2200元学费,每人每年可获得生活、学习补助1000元。除享受甲等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对其他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各学校可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程度设立乙等助学金,给予困难学生不同程度的补助。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临时性困难补助,发生困难的当年可获得一次性困难补助3000元。

  中职校学生助学金申报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15日前向学校提交申请,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单位证明,如低保家庭学生申报时需提交经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证明。经学校审核、公示后,由学校将确定名单上报区教委、财政局。

  首批助学金发放将在明年启动。其中,甲级助学金发放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从2007—2008学年度起职业高中市、区县各负担50%,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按财政隶属关系解决。乙级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设立。助学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监察、

审计等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其责任。(记者:张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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