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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12/14 18:48  中公网

  对策:

  1.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要落实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政策宣传,使民办教育逐步得到全社会的广泛理解和认同,政府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上的支持。各地应对民办教育在用地、税收、投资回报、教师调动、户口迁移、住房、职称评定、学生就业、学校收费等诸多方面给民办学校以更多的优惠,充分调动更为
广大的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入到民办教育产业上来,为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作贡献。具体如下:

  政策方面:在征用土地方面,对有些适合做学校的破产企业闲置厂房或闲置校园,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优惠提供给民办教育使用。

  资金方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奖励办学成效显著的民办教育,实行“花小钱,引大钱”。

  制定收费政策方面:物价部门在审批时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实际效益,允许其根据自己的社会声誉、办学特点和办学条件,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招生政策方面:对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报名和录取,增强公办学校忧患意识,促进共同发展。

  2.立足区域特点,确立各自目标面对区域性差异,发展民办教育中改革办学体制这一目标的达成,首先应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以规划,不能搞“一刀切”。即是说,各地区应有不同的进度和不同的层次,在总体目标下,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确定自己的“切入口”,确立自身的发展策略。

  3.建议国家对教育拨款、贷款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教育拨款应对公办和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制定考核标准与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同样的拨款额度,以鼓励民办学校为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的高质量人才。在贷款制度上,民办学校应在抵押、担保、授信贷款额度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在国家

助学贷款方面,民办学校的学生应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一样,不应受到歧视性待遇。

  4.民办教育自身应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同时要充分发挥民校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评估、监督功能。校际之间要加强联谊和交流,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5.增设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力度。

  首先,应该设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部门,在教育行政内部,应设立一个与民办蓬勃发展势头相适应的社会力量办学司(处),进行归口管理,避免多方插手、政出多门的现象,同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力量。

  其次,应完善与民办教育有关和各项法律、法规建设,配合司法、财政、教育、

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的监督、审计以及广告管理并形成定期检查的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校依法进行处罚,将民办教育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6.树立全面教育质量观,实施全面素质教育,质量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保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诞生的民办教育应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否则它就很难生存下去,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校长、教师必须树立全面教育质量观,必须明白升学率的高低不是衡量教育质量的唯一指标,高质量的教育应该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包括生理、心理、知识、能力、情感、意志等多方面和谐发展,而绝不仅仅是知识、技能方面的发展。

  7.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订有关的法律、法规,民办学校的教师应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待遇,应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为民办教师提供晋职升级、评优、业务进修的机会,为专职教师提供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解除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乐于,也敢于到民办学校担任教职。同时,还要改革社会人事制度,建立教师人才市场,健全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教师合理流动,另外民办学校教师的聘任要符合法律程序,学校和教师应签订"劳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使民办教师队伍建设法制化、规范化。

  8.教育是一项耗资巨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也在为社会培养人才,对社会作出了贡献,那么国家就应该像对待公办教育一样,对民办教育给予适当的财政资助,尤其是对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政府至少应当按全国生均经费给予补助。在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还应当鼓励民办学校多方筹措教育经费。”通过多渠道融资,将所得资金投资于教育,用以建立校舍,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环境,增加硬件设施,使学生能在良好的环境下学习。

  本文选自《中公网公务员考试的BLOG》,点击查看博客原文。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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