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 10:49  潇湘晨报

  本报长沙讯 考生户口由非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时间不足3年的,不能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优惠政策。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等4部门下发通知,对高考中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的民族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

  新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及父或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时间3年(即从迁入之日至当年高考时满3年)以上的考生,才可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优惠政策,以往的政策所规定的时间界限是两年。二是各有关部门对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审核要严格把关,并单独公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一种方可进行审核:1、考生父母(或一方,下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购买商品房(面积由市州确定)或通过其他合法方法获得住宅的产权证明材料;2、考生父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投资数额由市州确定)的营业执照;3、考生父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4、考生父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县级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我省去年符合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的有4万多名。往年我省政策是: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10分;散居在城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5分。(记者:胡力丰 通讯员: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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