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考核特点及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18:09  新东方北斗星

  针对上述命题情况,商法的考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与经济法不同,法律间的分值地位仍然较鲜明。《公司法》作为龙头法,仍然稳据半壁江山。《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海商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未出题)仍属“小法”之列。

  第二,新增法律和知识点重点考查。几乎相当于重新立法的《公司法》不出意外,不仅分数最多且考核点均为新增或修订之处。《破产法》的新增知识点也被考到(74题)。

  第三,与经济法不同,大多数题目不是单纯的“法条题”,需要一定的理论依托,《公司法》和《票据法》尤其明显。

  第四,案例题不再单纯围绕《公司法》,同时涉及《票据法》和《破产法》,具有了综合性,加大了难度。

  针对商法的这些特点,考生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高度重视商法,要舍得花时间。考生复习时间和精力的分配应以各部门法的分值为基准,商法的分数完全超过了更引人注目的“三国法”和“行政法”。其次,千舍万舍别舍《公司法》。商法部门专业性强,确实让很多考生发憷,舍弃其中某个或某些法律就成了一些考生的选择。但《公司法》的地位确实太突出了(不完全由于其是“新法”的缘故),一定要重点复习。最后,正视商法的理论性,单靠法条是不够的,复习过程中必须配合理论分析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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