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点预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11:30  万国学校

  二、《仲裁法解释》的影响及今年的命题趋势

  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命题规律之一就是新的司法解释必然是考试中的重点和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的真题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会有专门的试题考查《仲裁法解释》。

  考生们在复习仲裁法解释时,应当注意对比《仲裁法解释》与以前规定的区别。我在这里略举二例。其一、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效力。按照以前的司法解释,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可能是有效的,但按照《仲裁法解释》第4条,只要无法通过补充协议从中选出一个仲裁机构,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其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按照以前的规定,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存在,分别确定管辖法院。然而《仲裁法解释》第12条除增加了前述情形的管辖法院范围外,还另外规定了涉外案件和涉及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法院。

  对于今年的民事诉讼法试题,大家在复习时,还应当注意另外一个命题趋势:理论型试题有可能增加。这实际上是06年的真题给我们的一个信号。以前在民事诉讼法部分,虽然也有试题找不到法条依据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命题的,但这样的试题并不多,每年只有1-2题,而在06年的试题中,这样的试题一下增加为4道。这无疑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因此打算从现在起就开始民事诉讼法复习的考生,一定要注意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理论,尤其是那些没有被体现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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