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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出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10:46 西海都市报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排,提出我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考试科目按“3 +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方案执行。 考试时间:6月7日至6月9日 全省共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含城南新区〉、湟源、城西、城中、城东、城北),海东六县各1个,石油局1个,玉树州、果洛州各1个(设在州所在地),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海西州6个(德令哈、格尔木、乌兰、大柴旦、茫崖、都兰)。 省上统一编排考场和准考证。每考场25人,按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和标准化考场的要求排列。准考证须经考区招办盖章并塑封后方可有效。考生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参加高考、专业考试、外语口试和有关院校的面试。 考试科目和计分办法 文史类(含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含体育理、艺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 考试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实行标准化(分卷)考试,客观题答卷由微机评阅,主观题答卷由人工评阅。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时选择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地点:青海师范大学)。 艺术专业考试中未取得合格证的中职毕业生在文化课考试时按老高职编排。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中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外语、藏语文卷除外)试卷翻译成汉藏对照试题,考生用藏文或汉文答卷均可;同时要加试民族语文。汉语文和民族语文各按50%、英语按100%计入总分,且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报考用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汉语文和民族语文各按100%计入总分,英语成绩只作参考。 报考用蒙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考生,用蒙文答卷(外语除外),汉语文和蒙语文各按50%计分,外语按100%计入总分。 参加了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获得合格证书的民考民考生,考试成绩可替代汉语文成绩,高考时可以不参加汉语文科目考试。如考生继续参加汉语文考试,则取成绩高的一项计入总分。民考汉考生的语文成绩不能用汉语水平等级(三级)考试成绩代替。 老高职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由我省命题,各科满分为150分。 体育专业考试:4月19日至4月21日 体育专业考试由省招委组织。 报考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的考生不参加体育专业考试,但考生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须参加录取院校的面试。 体育专业考试项目为:100米、800米、5米三向折返跑、原地推铅球、立定跳远。 按体兼文或体兼理报名的考生,专业考试不合格者将自动转入文史或理工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要填写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文化课上线后装入本人档案。 专业考试时间为4月19日至4月21日。考生于4月19日上午8时到青海师范大学体育系报到并参加身高、视力复查,复查合格者核发准考证。 考试期间,有考生的招办须派两名工作人员带队(六州由州招办统一带队),负责对本辖区考生的管理。并于4月10日前将体育专业考试考生名册、带队教师照片一张(小二寸免冠)交省招办。 高考成绩公布 评卷、登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有关高校承担,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和省、市教研员参加。登分前的评卷复查工作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各地招办派专业教师参加。 高考成绩由省招办通知考区招办,考区招办通知考生。 填报志愿和建立档案 上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 今年,我省将在第一批本科的录取中向考生复征志愿。 上线考生的纸介质档案中应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原件)、照顾条件证明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成绩省级证明、跨省借读生资格审查登记表、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考生的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成绩信息、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五部分。所录入的信息同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完全一致。 上线考生的资格审查与档案管理: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考生的档案连同户口本原件由省招办审查,并负责管理和邮寄;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含高职)及艺术考生的档案由考区招办审查并负责管理。 假户口本没收缴公安部门并追究家长责任;对冒名顶替和假学籍考生将严肃处理。涉及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考区招办领取个人档案(一、二本档案由省上负责邮寄到考生录取院校招生办公室),到高校报到时交给院校。 录取:统一组织、分批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实施。 录取程序:高等学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我省按以下程序实施分批录取: 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治安学、侦察学等专业,航海类专业,体育、艺术院校或专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其他经我省批准的院校; 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 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 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省内少数民族预科: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其学习成绩优劣,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及经我省批准的高职高专院校; 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设置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省内老高职、省内五年制直升班。 省外院校的定向招生和少数民族预科随招生院校录取批次同时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须附审批文件复印件和证书原件),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提供由省级表彰的证书和详细材料),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须经省招委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增加10分投档; 7.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全省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有关单位文件和证书),增加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标准,待报经教育部批准后另行通知; 3.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2年6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中学与当地少数民族子女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可照顾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从初中一年级起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职工子女,可照顾20分投档; 4.对农牧民独生子女报考省内大、中专院校的,给予10分的照顾,由学校审查录取;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标准 在向中央部门院校投档时都按增加20分加分条件投档;在向各省属高等学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按35分加分条件投档,给其余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按20分加分条件投档。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招办予以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定向就业招生 高校定向在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招生,必须有定向单位与招生学校的协议。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西藏面向我省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委、省教育厅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4.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附则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要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这些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作者:何箭 整理)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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