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 14:55  自考365.COM

  31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价值:是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亦即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费:是投保人依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金:是指保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后,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赔款。

  32 简述保险合同的常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②物品的自然损耗;③因战争或罢工造成的损失;④核辐射所造成的损失;⑤其他道德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33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主要有:①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②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的原则:①保险合同的解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②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34 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格;②内容合法。③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要求:①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②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保险的财产、财产利益及人的身体和寿命;③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他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①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②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必须要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求进行修改或附加其他条件的,同样要经投保人的同意。

  35 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①返还保险费;②退还保险金;③赔偿损失;④其他行政制裁。

  36 投保人的义务: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④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⑤积极施救义务。保险人的义务:①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②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37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38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①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尽责的;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未按要求增加保险费的;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39 保险合同的终止:又称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复存在。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①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②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③因解除而终止;④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⑤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

  40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大多属于损失补偿性质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有两类:一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二是无形的经济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和消极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①以赔偿被保险标的之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风险。②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③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④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

  41 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合同分为: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②责任保险合同;③信用、保证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毁损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42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索赔与理赔的原则:①保险赔偿,应坚持保险利益的原则;②保险赔偿,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③保险赔偿,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赔偿范围的审核,应注意的问题:①要注意受损财产按什么价格报损,是否合理;②要注意赔付的范围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③要注意施救整理费用包括什么项目,是否合理、必要;④在审核赔偿范围时,还要注意哪些属于间接损失有无第三者的责任问题。

  43 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44 试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①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具体说,A.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B.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②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转移了的债权,在保险公司未给付保险金之前,他与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是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只有在保险公司履行了其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才发生转移。

  45 简述代位求偿制的逻辑依据:①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获得赔偿,因此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项原则。但由于补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还允许其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其所获得必然会超过保险利益。这就违背了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如果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这有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②保险财产灾后往往留有残值,当保险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后,应取得该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将取得这部分物资的双重权益。所以,代位求偿制的施行,具体地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46 简述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①权利代位是一种债权的代位权;物上代位是一种物权的代位权。②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享有被保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获得保险标的残余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义务。③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所追偿金额不得超过赔偿金额,如有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超过所赔金额,也属保险人所有,不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同样,在保险人行使物权而带来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其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也归保险人所有,不必退还给被保险人。

  47 委付:是指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险金额的权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特殊规定之一。

  委付应注意的问题:①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②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③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48 重复保险:也称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其特征为:①在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②在合同的实质内容上,它们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

  49 重复保险合同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方式:①比例责任,比例责任是我国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的主要方式。②限额责任;③顺序责任。

  50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也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其投保人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51 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财产:从财产的归属或占有上说,凡是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的财产,都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范围。

  52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有:①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②停电、停水、停气所致损失;③为施救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三停”属于保险责任应具备的条件:①遭受损坏的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②被保险人自己的“三供设备”的损坏必须是由特定灾害事故所造成;③就范围而言,只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负责。

  53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②核子辐射的污染;③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④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54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千元率来表示。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费率分为三大类: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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