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异同的详细具体比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23:22   北京天利考试信息网

  第十三章 身体健康状况报考新技巧

  针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以及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的实际情况,国家教育部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工作中,又出台了一项重大举措,将以往多年沿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以下简称《体检标准》),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

  《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相比,具有五大不同点。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专业学习,且高考(高考新闻,高考说吧)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简言之最基本的不同是《体检意见》将《体检标准》中“不能录取的专业”一分为三:1.对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继续保留仍为专业受限;2.对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对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该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3.对既不影响专业学习又对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没有什么影响的少数条款则予以删除。

  这些改变既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有力行动,也是体现社会主义教育人文关怀,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更是反映了社会的进步,教育改革的深化。

  一、《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异同的详细具体比较

  进行高考志愿填报的广大考生及家长,就不仅要大致的了解《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的异同,而且要准确细致地把握《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的异同点。只有这样,广大考生及家长在高考志愿的填报中,对“身体健康状况”才能做到进退自如、游刃有余。故作者对《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的异同点作了详细具体的比较如下。

  《体检意见》对《体检标准》中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者,在学校能否录取上进行了修改、调整。

  一)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13条减为6条,对第1、2、3、5、6、7、8条中的部分疾病进行了保留、修改与合并。

  (一)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1条和第2条,保留、修改、合并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第1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它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1条: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3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6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

  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

  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6条: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三)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修改合并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2条、第3条、第4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

  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2条、第3条、第4条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四)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5条,仍保留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5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5条: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五)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予以删除。具体如下: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由20条调整为6条,仅保留了第6、7、8、9、10、19条。

  (一)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6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1条,比较如下:

  ……

  (特别说明,化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化学、应用化学共2种;化工与制药类下设的专业有: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 共2种;药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共3种;生物科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共2种;公安技术类下设的专业有: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共2种;地质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地质学、地球化学共2种;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是,基础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基础医学仅1种; 预防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预防医学仅1种;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下设的专业有: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共4种; 口腔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口腔医学仅1种; 中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蒙医学、藏医学共4种; 法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法医学仅1种; 护理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护理学仅1种; 药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共3种。)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7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2条,比较如下:

  ……

  (三)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8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3条,比较如下:

  ……

  (特别说明,经济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共4种;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下设的专业有:管理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程管理共4种;工商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共6种;公共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共4种;农业经济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农林经济管理、 农村区域发展共2种;图书档案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图书馆学、 档案学共2种。)

  (四)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9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4条,比较如下:

  ……

  (五)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0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5条,比较如下:

  ……

  (六)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9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6条,比较如下:

  ……

  三)《体检意见》将过去《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中的部分条目,划入到新增加的第三部分中,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并明确规定第三部分内容供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使考生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同时《体检意见》还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中的部分条目,予以删除。

  (一)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1条,比较如下:

  ……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2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2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2.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两年以上(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一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2条: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三)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3条和第4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3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3.重度下肢静脉曲张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4.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显着胸廓畸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3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四)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1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4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11.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O度者,不能录取到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4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五)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2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5条,比较如下:

  ……

  (六)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3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6条,比较如下:

  〈一〉 《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1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不能录取到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6条: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特别说明,工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21个学科类共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农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7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法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5个学科类共12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见特别说明,或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七)、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4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7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1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者,不能录取到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及外交学、新闻学、侦查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7条: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特别说明,法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5个学科类共12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是,法学类下设的专业有: 法学仅1种;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下设的专业有:科学社会主义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共2种专业;社会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社会学、社会工作共2种专业; 政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思想政治教育共4种专业; 公安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共3种专业。 外国语言文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英语 俄语 德语 法语 日语 西班牙语 阿拉伯语等36种专业,详细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见特别说明,或请查看第二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八)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6条和第20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8条和第9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16.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到通信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交通运输、飞行技术、航海技术、医学各专业及汉语语言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音乐学、戏剧学、广播电视编导、公安学类各专业、教育学各专业及法学、外交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20.行路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不能录取到教育学类各专业、公安学类各专业、外交学、法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广播电视新闻、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8条与第9条: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特别说明,教育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共4种。 公安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共3种。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见特别说明,或请查看上篇第二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九)、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5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予以删除。具体如下:

  5.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专业及香料香精工艺专业。

  15.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能录取到医学各专业、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海洋科学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心理学类、公安技术类、植物生产类、动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草业科学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各专业及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专科专业为: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专业。

  17.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60厘米,不能录取到体育学各专业。

  18.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55厘米,不能录取到航海技术专业。

  除上述之外,1、《体检意见》还将过去眼科检查中色弱、色盲的称谓,改为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Ⅱ度。这样有利于改变人们过去对色盲、色弱就是不辨颜色的错误理解和认识,可避免录取过程中对色觉反复解释和高校错退档案的现象,方便远程网上录取。2、放宽了对残疾考生的录取限制。《体检意见》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4、将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5、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6、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航海类、体育类等特殊专业和公安类专业的身体要求。并明确规定,公安类高校招生体检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执行;军事院校和招收“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的专业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体检意见》第二部分的第一条至第三条属色觉检查,后一条对前

  一条具有包含关系,如限报第二条,同时也限报第一条中所列的各类各专业;如限报第三条,同时也限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的各类各专业;第四条、第五条属视力检查,也具有包含关系,如限报第五条,则表示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专业均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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