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局
全程办事代理制投诉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处理各类投诉,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事人到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室申办事项时,遇到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进行投诉:
(一)受理人员违反办事规则和申办程序;
(二)受理人员受理事宜超过办结时限;
(三)受理人员违反党员和公务员廉政准则;
(四)受理人员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
(五)受理人员服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六)对受理结果有异议;
(七)其它认为需要投诉的事项。
三、办事人投诉可以采取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
投诉人在投诉时应留下自己真实的姓名与联系方式,提供必要的材料与证据以便于投诉及时处理与回复。对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投诉人可根据投诉事项的重要程度,可向受理人直接指出,或向该事宜主管处室负责人投诉,也可直接向局全程办事代理制投诉管理机构投诉。
四、局受理全程办事代理制投诉的管理部门为局监察部门(机关党委)。
五、投诉受理人接待投诉者要热情、诚恳、礼貌,认真做好口头投诉和电话投诉的记录工作,认真做好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和材料保管工作。
投诉受理人受理投诉时应认真分析投诉材料,核实投诉内容,区别不同情况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口头和电话投诉,一般以口头或电话的方式为主回复。
对书面投诉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回复。
六、投诉受理人接受投诉后,应立即进行协调,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对较复杂的或有争议的投诉,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处室密切配合,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涉及对审批事项有异议的投诉,应征求局政策法规处的意见后答复。
对在5个工作日的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局监察部门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追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局监察部门应将重大投诉事宜及其处理结果向局报告。对严重违纪人员应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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