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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四重角色,四种精彩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3日 20:2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周光权周光权

  周光权,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挂职)。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已出版专著6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获得省部级奖励、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等近10项奖励。

  教授、人大代表、立法参与者、法律监督者四种角色集于一身,周光权的“累”是肯定的,但是他有自己的放松方式,“我每天晚上6点到9点什么都不做,就陪4岁多的女儿玩。”这近三个小时是他每天的幸福时光。

  “不过,我最喜欢的还是教师这个角色,”周光权补充道,“因为这是我的本行。承担其他工作虽然很辛苦,但这些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是互补的、相通的,只要时间安排好了,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A 学者的视界:跳出刑法看刑法

  刑法学,被周光权视为“命根子”。他的博客中有句直抒胸臆的表达:“立足中国刑法,点滴推进法治”,而作为博主的主名就是“刑法天下”,可见刑法在其心目中的位置。

  如果从1988年考上川大法律系算起,周光权接触刑法已21年有余。21年来,他潜心研究、细致梳理中国刑法学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并开始跳出刑法看刑法,反思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现状。刑法学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合理借鉴国外刑法学理论来建构中国的体系,学派论争对于刑法学发展的意义是什么?周光权沉浸其中,随后关于这些重大学术命题的学术论文《罪刑法定原则的观念障碍与立法缺陷》、《启蒙与创新:当代刑法学者的双重使命》,以及一批反思刑法学的著作《刑法学的向度》、《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相继问世。

  “刑法学体系需要重构,现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也需要改革。”周光权的观点振聋发聩。他说,如今占主流地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遵循的是平面式的机械相加的思维模式,由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组成,就像搭积木一样做着加法,这是建国后我国全方位学习苏联的产物。虽然四要件的构成简洁明了、便于司法实务操作,但由于其拼凑式的逻辑架构,使得四要件说面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往往束手无策,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我国与国际刑法学界在共犯、紧急避险等问题上对话的困难。影响了100多个国家的德日精密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值得借鉴。“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采用了阶层式的立体的方法论,由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符合从客观到主观,从抽象到具体,从控诉到辩护这种对抗的思维过程。

  “这个思维过程是很严密的,是层层推进的,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思维模式、判断犯罪的方法,但只是借鉴而不是照搬,目前国内已有不少教授都在做着这方面的探索。”周光权介绍说,像陈兴良、张明锴教授都提出了犯罪构成两阶层理论。

  借鉴德日理论的方法论,兼顾中国长期采取“四要件说”的传统,周光权也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思路:“我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体系是三部分,即犯罪构成体系由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犯罪的排除要件即违法阻却事由构成,三个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犯罪。客观要件包括该当性、违法性,主观要件包括有责性,排除要件实际上考虑了辩方的要求。”他自信地说,这种体系符合刑法客观主义的趋势,同时也降低了改革成本。

  在周光权看来,学习借鉴苏联刑法理论基础上建立的中国刑法学,最大的问题是着眼于惩罚、控诉,满足于政权维护以及司法权畅通无阻运行的需要,没有给辩护人的辩护留出制度空间。但是,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在这个进程中,需要考虑怎么样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而这种限制、制约来自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如何完成我国刑法学的现代转型?周光权表示,刑法学的创新,除了积极吸收国外刑法文化之外,还要逐步形成学派。刑法学研究需要“刺刀见红”,短兵相接,因为唯有在对抗、论争中发现问题,中国刑法学才能赢得长足、实质发展的契机。

  B 检察官的实践:挂职期间的改革与尝试

  “现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通过司法实践来修正么?”

  对于记者的疑问,周光权解释说,犯罪论和刑法理论体系改造实践的功效的确不能忽视,但刑法理论合理化建构尚需时日,眼下,司法实践已在做些尝试。

  周光权所说的尝试包括他在一分院所做的探索。2007年11月30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39岁的周光权被任命为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分管研究室和二审处。

  “这两块工作量很大,前者要组织调研,调研要有成果,后者主要工作有两块,一是抗诉案件,北京西片9个区县院的抗诉案件,我们都要审查,并出庭支持抗诉;还有一块工作,主要是对北京西片的9个区县院的疑难案件进行指导。”对于周光权而言,挂职不是虚名,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检察官,对分管的工作他有权而且必须“拍板”,所以“深感责任重大”。比如凡抗诉案需要列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委会的,基本上都是他去。他去年办的案子,包括参与讨论、签字的案子,在100件以上。去年6月,他还作为一起抗诉案件的承办人,出庭支持抗诉,北京西片9个区县院的主管副检察长和公诉处长近80人旁听观摩。

  “检察长亲自办案,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理论与实践,都是高检院提倡的,也是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内容的一部分,围绕这些方面我只是做了一些探索。”周光权比较低调。

  事实上,他所做的工作有了实在的效果。一分院的检察官们反映,法律文书不再简单地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叙述,而是注重说理,当事人看到法律文书后口服心服,能够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

  其实,对于做好挂职工作,周光权对自己的要求是很高的。挂职副检察长不能仅仅停留于做些培训、咨询等类工作,还要协助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最困难最尖端的问题,有助于检察机关地位的提升。比如与一审程序相比,二审程序很不完善,立法上对其规定较为粗疏,司法解释也很欠缺;对二审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等问题,检法两家的认识存有分歧。那么研究这样的问题,也就抓住了司法实践的难点,对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很有好处。为此,去年7月12日,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项明检察长的大力支持下,周光权参与组织召开了由北京市一分院、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刑事二审程序:难题与应对”论坛,高检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悉数与会。该论坛举办得非常成功,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影响很大。

  “挂职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收获也特别大,有些案件在高校是找不到的。”周光权感触最深的是,理论与实践两种思维方式很容易相互对立,互不理解。而高检院在全国推广的学者挂职是一个很好的途径,让学者介入司法实务,理论与实践可以得到很好的沟通。他发自肺腑地说:“理论与实践相互之间应给予‘同情式’的理解。”

  C 立法参与者的反思:适当放缓刑法修改步伐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立法也在密切关注。自1997年刑法修改至今,11年间先后有7个刑法修正案出台,如此频繁的修改,是否说明1997年对刑法的修改不尽成熟?”记者问道。

  提到这个问题,周光权会心一笑。作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立法的参与者,刑法修改的来龙去脉,他了然于胸。

  “刑法的修改应该与社会发展合拍,比如刑法修正案围绕恐怖犯罪、计算机犯罪增设的一些罪名,1997年刑法修改时是考虑不到的,那个时候问题并没有显现出来,当问题比较突出时,适时修改是必要的。”周光权大加赞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首次创新———从1979年到现在30年了,刑法的修改从来都是增设罪名或提高法定刑,但是这次首次降低了绑架罪、偷税罪的法定刑,这是从来没有过的,“此次修改不是一味增加新罪、加重刑罚,而是对法律以前规定偏重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调整。做‘加法’的同时也做‘减法’,这是很好的立法趋势。”

  对于以后刑法的修改,周光权给出的良方是:第一,速度适当放缓,增设新罪的时候一定要反复论证,做足实证分析;第二,有的犯罪的法定刑还可降低,比如绑架罪的法定刑降到五年还是高了,因为故意杀人和放火罪的起点都是三年;第三,修改刑法时,逐步删除一些不合理的或从来没有用过的罪名,比如,刑法中有68个死刑罪,有一半是从来没用过的,像这样的死刑应该取消,改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有期徒刑就可以了。

  参与立法、审议法律草案的经历,让周光权对立法机制也有了更为深入的思考。他分析说,立法技术高超与否,取决于立法者的利益平衡能力如何。一部高质量的法律出台必须经过这样几个程序:起草时,法律的起草者应选择不同地区参与实践,进行立法“蹲点”和“取样”;各专门委员会在提出意见之前,先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草案在提交法律委后,还需进行3次以上立法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最好实行实名制,并建立反馈机制;草案进入常委会会议审议阶段,应当有个充分的辩论机制,让不同的声音在立法的过程中表达出来。“慢工出细活,这样的立法可以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更可以使立法和中国基层社会需求之间的缝隙得到弥合。”

  D 代表的角色:提交议案顺应百姓呼声

  “以出世的情怀做学问,以入世的精神做实务”,用这句话来概括周光权的职业精神十分贴切。就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这个角色来说,他钟情于此,而且十分投入。

  老百姓对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呼声很高,周光权听到了这样的声音,并力图发挥他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优势提出对策。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他提出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强化检察监督的议案》。他说,1997年刑诉法中关于检察环节的某些规定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已不相适应,他建议修改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活动的介入调查权和刚性的监督措施;取消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权力,刑事拘留应当由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等等。

  去年全国人代会期间,他还联名40多位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他认为检察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可以建立约谈制度、巡视制度和辅导制度相结合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在先,可以提前“保卫社会稳定”。

  他还做过一些调查。他发现,司法实务中,对诉讼诈骗行为,不少法院都定性为诈骗罪,但也有很多法院认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很不统一,对诉讼诈骗这种危害比较严重的行为又必须惩罚,而将诉讼诈骗行为解释为诈骗罪并不违背刑法基本原理,周光权建议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将诉讼诈骗行为一律以诈骗罪处理。

  走进周光权的世界,你会发现无论哪种角色,他都定位精准。甚至从他抑扬顿挫的声调和充满节奏感的文字里,可以找寻得到他当过诗人的痕迹。1991年、1992年,他曾在著名的《星星诗刊》发表过诗歌,他的文笔之美也正是得益于这段“文学青年”的积淀。如今四十已过,“困惑”还有很多,所以在博客里他赋予自己另外一个角色———“微颤居主人”,蕴含的深义是:每当仰望星空,面对浩瀚的大自然,面对深奥无边的学问的时候,他的内心总有一种微微的颤动,无论对学问还是大自然,总保持着一颗敬畏之心。(庄永廉)

  来源:《检察日报》2009-6-1 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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