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山西高校招生章程更细化更准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 16:39   山西晚报

  省招考中心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分校办学须注明办学地址为分校等内容

  本报4月14日讯 (记者程洁)在分校办学,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注明办学地址是分校;毕业时颁发的学历证书上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也须一一注明……今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对今年我省高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进行首次明确规定。

  今年,教育部对高校发布招生章程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明确表示,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学校法定负责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此,省招考中心要求,我省各高校的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方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与证书种类及其他须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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