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出新规 高职合作项目审批放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 13:43   《北京考试报》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姜殿军) 教育部日前正式澄清,高校以外国大学预科班名义招生,外国大学不参与境内教学,通过学分互认协议,允诺学生有机会出国,获得外国学位证书的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教育部将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全面规范。

  中外合作办学问题凸显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指出,中外合作办学中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学校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办学;有些学校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尤其是核心专业课程及外国教育机构授课教师比例低,难以保证办学质量。

  据介绍,有些纳入国家高校招生计划的项目,违反政策直接降低批次录取。一些机构和项目招生宣传不实、招生不规范;有些项目的学生不能如期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

留学不能取得签证;有些专科(高职)项目,以可转入外国大学继续攻读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课程招揽学生,而学生获得的外国学历认证问题却难以解决。一些高校特别是某些重点高校举办国外大学预科教育性质的课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

  办学要坚持公益原则

  教育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要坚持公益原则,高校要自觉抵制和纠正将合作办学当作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今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把好审批入口关,审批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合作项目时,将以是否为外国知名高等教育机构或学科专业及著名教授等为主要依据;国内较为集中、收费标准明显偏离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2008年底以前,教育部将暂缓受理高职合作办学项目审批,下一步将结合地区实际,指导学校切实加大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借鉴外方在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的经验,增强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尤其是

能源、矿产、环保及金融等高技能人才的能力。

  中外合作办学的全程监督将加强,当前重点是招生简章及广告的规范管理和易引发矛盾的学历文凭颁发、学制等环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严格执行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高考论坛 高考博客圈

点击查看新浪网考试频道与《北京考试报》共建专栏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771,000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