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2007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09:20   新浪考试

  中国矿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7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更加规范招生工作,使招生工作能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中国矿业大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类型: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设有研究生院。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招生类别:公办、全日制大学,本科招生类别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生、普通本科生、自主选拔录取生、对口单独招生、保送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员和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录取新生工作实施细则,研究解决本科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并负责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

  第八条 中国矿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国矿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中国矿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校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请。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重点高校录取线以上的考生中,审阅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的、报有我校志愿考生的相关信息,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录取新生。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情况下,则参考语文、数学和外语三门课高考总分择优录取。学校志愿级差为5分。优先录取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安排有适当计划录取以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优异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提前投档或增加分数投挡的考生,录取中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将档案投给了我校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我校生源基地中学推荐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2.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等奖以上者;

  3. 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以上者;

  4.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体育比赛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5.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文艺调演比赛,个人项目获得二等奖以上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在获知本人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划定重点高校录取线后,将获奖证书复印件经所在中学加盖公章后寄送我校审查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只录取参加英语语种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采矿工程专业不招收女生,其它专业没有招收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第二学士学位生、对口单独招生、保送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生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中国矿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毕业条件者,发给中国矿业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符合《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者,授予中国矿业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八条 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查处顶风违纪案件,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和教育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培养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咨询:

  www.cumt.edu.cn Http://zs.cumt.edu.cn

  E—Mail:zsjwc@cumt.edu.cn

  咨询电话:0516---83590143,传真:0516—83590140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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