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公布07高校招生八项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 11:30   新闻午报

  本报讯高校招生人员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市教委昨天发布了“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通知”,明确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八不准”招生纪律。

  通知强调,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及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任何直接或变相设置或接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以及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凡违反上述纪律的,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此外,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必须回避。

  各招生单位招生计划、招生资格、考生资格、生源分数段、招生计划完成数、补填志愿等与录取相关的信息都应适时公示。一经查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被录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追究。各招生单位发现招生工作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必须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俞海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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