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少年女犯参加高考 作文中吐露心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0日 17:41   扬子晚报

  抢劫女犯:害怕阅卷老师看到我的过去

  在作文里忍不住说了心里话

  昨日是高考的第二天。上午11点半,南京某中学高三学生晓玲(化名)像众多普通考生一样走出考场。见到在门外等候她的爸爸,晓玲嘟着嘴做了个苦脸:“发挥得不好,都怪我昨晚没睡好。”

  “告诉你,不要想那么多!写都写过了,你还想什么?”爸爸沉下脸,朝晓玲低低地吼了一声。“你让我怎么才不想?”晓玲和爸爸顶撞起来,泪水在眼睛里打着转。“算了,算了。法官不是说了嘛,到时如果录取有问题,法院会帮你做做工作的。”爸爸朝晓玲笑着安慰女儿。

  “我昨天在作文里有感而发,不小心写进去了一些。我爸说这样写,阅卷老师看到我是这样的一个学生,会有不好的印象,很可能作文要出问题。”晓玲说,这次作文《怀想天空》,很多同学都觉得难写,但她却写得十分顺手,原因是对于过去半年接受刑事处罚的经历,她的感触太多。因为犯过事,带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走进考场的晓玲,在作文的最后,忍不住说出了一段心里话:“我知道我有一个不光彩的过去,可我又多想有一个不带阴影的未来。”

  走进考场,担心特殊身份被认出

  半年前,正在南京某中学读高三的晓玲因结识一些不良少女,参与了一起在南京工人文化宫的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审判时,法官考虑到她认罪态度较好,又是高三学生,对她判处了缓刑。为了保证晓玲缓刑期间继续学业,法官到学校做工作,建议学校不要开除晓玲。在学校的配合下,晓玲幸运地得到了参加高考的机会。

  “如果不是法官,我进不了高考的考场。但进了考场,我又担心自己的特殊身份被别人认出。”晓玲说,她和爸爸现在最担心的是高考成绩出来后,学校从档案里知道了她的过去不会录取她。

  “只要你考好了,录取不会有问题,法官跟我说了,你放心考,到时候,他们会做学校工作的。”高考这几天,晓玲的爸爸不住地用这句话安慰女儿。

  高三男生:走出考场将面临判决

  “我把高考当成改变命运的救命稻草”

  “我把高考当成救命稻草,我要用好成绩证明自己。”高考这两天,南京某中学的高三学生晓徐(化名)除了盘算已经考过的几门课的成绩,还在忐忑不安地等着另一个对他命运有重要意义的判决———法院判决。今年5月,晓徐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考虑到晓徐就要高考,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法官没有在审理后当即宣判。

  晓徐出生于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家庭经济条件还算不错。去年11月,晓徐在学校打篮球时,发现坐在篮球架子下的一个同学手上拿着一部漂亮的摩托罗拉手机。虽然已经有两个手机,可晓徐还是想有一个更高级的。打完球后,他伙同他人将该同学带到僻静处,抢到这部可以满足自己愿望的手机。此后,晓徐多次伙同他人抢劫低年级学生的手机和钱。

  “不希望高考结束,怕听那个判决”

  为了帮助晓徐复习迎考,晓徐的妈妈早在半个月前就向单位请了假,在家里看住儿子,不让他与外面的朋友来往。“我妈跟我说了,这次高考就是我的救命稻草,我只有考出好成绩,才能对判决有利。”涉嫌抢劫犯罪的晓徐知道,抢劫罪是恶性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一般要面临从重的处罚。

  “平心而论,我们家晓徐跟那些成天打架滋事、做了坏事无所谓的孩子不一样。”晓徐的妈妈说,儿子小学、初中成绩都挺好,就是上了高中后经常去游戏机室玩,结识了不良青年,受这些人影响,沾染了恶习。妈妈说,“我儿子法庭上态度很好,做过的事都承认了。我希望他这次考得好点,法院能给他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毕竟他还小,想好好学习,上大学。”

  还有一天高考就结束了。晓徐孩子气地说:“别的同学都想高考快点结束,我倒不希望高考结束,我怕听到那个判决。”说这句话时,晓徐眼眶有点红了。

  法官: 法院不会主动将判决告知大学

  带着晓玲和晓徐的担心与忧虑,记者昨日采访了秦淮区法院少年庭葛庭长。葛庭长表示,法院对晓玲这样的少年犯作出缓刑处理,并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高考的初衷是希望少年犯也能有一个光明的未来。“如果晓玲考上了大学,法院是不会主动把判决告知大学的,尽量不给她的记录留下污点。但犯罪记录会进入档案,至于学校录不录取,要看学校对此的态度。”

  被称为“法官妈妈”的玄武区少年庭王萍庭长介绍,暂缓判决制度是对初犯、偶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给予一定的考验期,一般是3个月至1年,如果在考验期内表现比较好,如没有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较低的刑罚。高考考出好成绩也是表现好的一种。

  刑法专家: “前科”对少年犯影响深远

  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员、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敏认为,在我国,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将影响他今后一生的发展。因为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另外,前科对民事、行政权益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前科在民事、行政领域,可引起曾经的罪犯某种资格和权益在一定期间或永久性受到限制或剥夺。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不得担任检察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因此,从我国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一旦未成年人犯罪,他的人生将大打折扣。

  律师说,我国只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没有像国外一样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包括少年犯在内的罪犯犯罪记录一旦形成就会造成终身如影相随的后果。

  作者:冒群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高考论坛 高考博客圈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