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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解放军院校招生奖励与处分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 23:58 中国新闻网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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