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均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凡以同等学力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并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资格认定方能报考。
第五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凡有意参加我校女子篮球和定向越野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的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报名:
1.网上报名:考生登录我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在线填写并提交《四川师范大学[微博]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报名申请表》的基础上,下载报名申请表并经本人签字确认信息无误后,于2013年1月11日前邮至或传真至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邮编:610068,电话:028-84768899,传真:028-84763388);
2.函件报名:对因各种原因不便登录我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实现网上报名的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将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日、身高、体重、报考项目、民族、政治面貌、本人简历、现就读学校、家庭主要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及供职单位、运动员等级证书级别及其获得时间、参加过何种比赛及所获名次情况、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和详细通信地址等信息的文字材料于2013年1月11日前邮至或传真至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报名参加体育专项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高水平运动员本人可在2013年1月14日后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或电话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 已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等程序的高水平运动员在来校参加体育专项测试报到时,须出示本人所获得的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参加何种比赛及所获名次的有效证明(原件)或荣誉证书(原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六章 体育专项测试、文化课单独考试、结果公示与志愿填报
第十七条 通过网上或函件报名且资格审查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应于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1月20日参加我校为选拔高水平运动员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体育专项测试日程及报名费缴费标准如下:
1.报到时间:2013年1月18日14∶30-17∶00
2.报到地点: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3.测试时间、内容和地点:
①女子篮球:
日期 | 时间 | 测试内容 | 地点 |
1月19日 | 08∶30-10∶00 | 体检 | 校医院 |
10∶00-11∶30 | 运球测试 | 狮子山校区体育馆 | |
14∶00-17∶30 | 投篮、淘汰测试赛 | 狮子山校区体育馆 | |
1月20日 | 08∶00-11∶00 | 淘汰测试赛 | 狮子山校区体育馆 |
14∶00-16∶30 | 淘汰测试赛 | 狮子山校区体育馆 |
②定向越野:
日期 | 时间 | 测试内容 | 地点 |
1月19日 | 08∶30-10∶00 | 体检 | 校医院 |
14∶30-17∶30 | 场地5000米 | 狮子山校区田径场 | |
1月20日 | 09∶00-16∶00 | 定向技术 | 另行通知 |
第十八条 对于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可申请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其考核标准不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要求)。文化课单独考试日程与成绩发布时间如下:
1.报到时间:2013年1月17日9∶00-12∶00
2.报到地点: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3.考试时间和科目:
日期 | 时间 | 考试科目 |
1月17日 | 14∶00-16∶30 | 语文 |
1月18日 | 08∶30-10∶30 | 英语 |
14∶00-16∶00 | 数学 |
4.考试地点: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具体考室另行通知)
5.考试成绩公布:2013年1月20日17∶00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高水平运动员在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文化课单独考试和高水平运动队相关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划定体育专项测试与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标准,并对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发给《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书》。体育专项测试与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标准的划定原则是:
1.体育专项测试:列入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标准的人数不超过本项目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倍。
2.文化课单独考试:列入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标准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项目拟招收一级运动员人数的1.5倍(但若实际参加文化课单独考试人数不足此比例时,将执行适当比例的末位淘汰办法)。
第二十条 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并达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基本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报送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通过以下3种方式予以集中公示:
1.教育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示。网址为:
http://www.chsi.com.cn
2.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
3.我校将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公示。网址为:
http://zjc.sicnu.edu.cn
未经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集中公示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不能将其列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书》的高水平运动员,我校将在适当时候与其签订《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其中,对经集中公示存在异议且经查证属实者,学校将取消其可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已与我校签订《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的高水平运动员(除已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且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外)还须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四条 如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举行有省级统一的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测试,则列为我校拟录取对象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省级统一的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测试,且测试成绩还应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与我校签订了《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填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生志愿时,应在院校第一志愿中填报四川师范大学,但其专业志愿既可选报我校各非体育类专业,也可以选报体育类专业。
第二十六条 与我校签订了《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填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生志愿后应及时将《考生志愿卡》的复印件寄至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与我校签订《四川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并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且文化考试成绩又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或我校划定的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区别其体育专项测试的不同结果,分别按照下述原则予以录取: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我校,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录;
2.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高水平运动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3.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且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与拟录取名单的确定原则:
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的排序为相同项目同一性别组所有参加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成绩的排序。
2.在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以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的原则及各项目拟录取人数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八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加选拔与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选拔与招生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3年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
第九章 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http://zjc.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028-84768899 84767065
3.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咨询电话为:028-84480800
4.电子邮件:sdzs@sicnu.edu.cn
5.传真:028-84763388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编入同专业同年级的教学班,并与同专业同年级的其他学生在同一校区就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等作弊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取消作弊考生的报考与录取资格。对参与违规操作或违反工作纪律的我校工作人员将依据《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遇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关于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的有关规定调整出现冲突,则冲突部分自行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