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招录取工作启动 录取结果陆续公布

2013年07月08日10:27  《北京考试报》    

  今天到8月7日,北京市2013年高招录取工作将有序进行。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考生录取结果将随各批次录取工作进程陆续实时公布。从7月8日开始,考生可通过登陆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首都之窗“市民主页”(http://wap.mybj.gov.cn/kaoshi)免费查询录取结果,也可拨打电话12580进行查询。

  高招录取分批进行

  2013年高考[微博]考生分数整体上有所提高,各批次分数线也相应有所提高,但各批次的分数间隔与往年相仿,考生群体分数分布仍呈现出近似正态分布形式。从考生分数分布情况看,各分数段考生分布均匀,完全可以满足高考区分和选拔考生的需要。今年高考录取率与去年相当。

  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包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和师资、高职单独招生录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依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和专科普通批六个批次。

  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公平公正。

  根据教育部规定和北京市实际情况,今年本市招生录取继续实行分批次、按志愿录取的模式。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本科提前批中的艺术类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院校(专业)和专科提前批中艺术类高职专业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本科提前批其他院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普通批和专科提前批中非艺术类高职专业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招生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确定调档比例→市招办投档→招生学校审阅考生档案→市招办录取检查→办理录取手续”的程序进行。

  招生工作阳光透明

  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的各项招生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严格执行“六不准”的招生规定,严格落实“十严禁”。

  在录取现场设立纪检监察组,由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全程参与、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录取工作期间,举办媒体开放日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观录取现场;同时分别邀请部分市人大[微博]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巡视检查录取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录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细化分工,强化责任,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征集志愿三步完成

  严格工作程序,严守录取标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对于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依次按照批次分数线上公开征集志愿录取、按已填报志愿降分录取、降分再次公开征集志愿录取的三步程序完成。由于征集志愿的信息将根据录取进程实时发布,因此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微博]要及时关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或者www.bjeea.edu.cn)发布的相关信息,不要错过征集志愿的机会。

  近年来,北京市一直实行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和专业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考生提供重新填报志愿的机会。去年,北京高招录取进行了6次征集志愿。其中本科批次录取进行了5次志愿征集,专科批次录取进行了1次征集志愿填报,受到考生和家长的好评。 

  同时畅通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门人员接待考生及家长咨询和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好考生的合法权益。

  录取日程安排就绪

  小语种及飞行专业单独录取    7月6日

  本科提前批录取          7月7日至9日

  本科一批录取          7月10日至15日

  本科二批录取          7月16日至22日

  本科三批录取          7月23日至28日

  考生填报专科志愿          7月28日至29日

  高职单招录取          7月30日至8月2日

  专科提前批录取          7月30日至8月2日

  专科普通批录取          8月3日至7日

  相关链接:

  “六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

  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

  招生计划公开;

  录取信息公开;

  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六不准”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十严禁”

  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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