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由他人替考入高校即使毕业也将追责

2014年07月10日10:14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教育部日前审议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冒名顶替入学或由他人替考入学者,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招有猫腻

  直接问责第一领导

  办法规定,冒名顶替入学或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办法,将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微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高校有问题

  减少计划直至停招

  办法还对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说明。

  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招生考试机构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上述机构和人员当中出现违规情况后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也参照执行。

  京华时报记者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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