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花园校区),邮编:450045;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1号(龙子湖校区),邮编:450046。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原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微博],以下简称学校),部标代码10078。学校创建于1951年,前身为北京水利水电学院,隶属国家水电部管理,1978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1990年学校迁至河南省郑州市办学,2000年实行水利部与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13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学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工、农、经、管、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普通高等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教育为主,兼招专科生。办学形式以全日制在校生为主。
学校占地面积2330亩,建筑面积近87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90余万册,仪器设备总值2.1亿元。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2.8万余人。学校在职教职工1700余人;专任教师队伍素质高,结构合理,其中双聘院士5人,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近700人,有博士、硕士学位1200多人。
学校设有水利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机械学院、电力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建筑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软件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部、人文艺术教育中心、电大办等19个教学单位。有钢结构研究院、黄河科学研究院、城市水务研究院、岩土工程与水工结构研究院、广谱哲学研究所、艺术教育研究中心等10多所科研机构。
学校拥有13个一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4个院士工作站。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涵盖58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1个全日制本科专业。
学校是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是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是国家首批具有推荐并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高校,是河南省唯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单独招考资格的高校和唯一承担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高校,是具有同等学力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高校。
第六条 学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是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骨干高校。2009年获得“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2获得“河南省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和“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14年被评为“2013年度河南省高等教育质量社会满意院校”和“2014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50所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走特色发展之路。工科类专业注重应用型人才培养;经济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结合学校行业特色,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逐步形成特色化专业培养模式。
学校注重内涵建设,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改革、学生培养模式改革、教师知识结构更新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发展。逐步促进“招生、培养、就业与社会需求”的联动机制。经过多年的人才培养改革和探索,逐步形成了“下得去、吃得苦、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特色,得到了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建校64年来,为国家水利电力建设事业培养了10万余名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全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招生委员会批准,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时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2015年,学校面向全国(除港、澳、台以外)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以高考[微博]统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
对于进档考生,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或主要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为顺应高考改革需要,一些省份近年出台了新的录取投档办法,如无特殊说明,学校将按该省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俄语”专业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俄语的考生,其它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小语种方向除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一般不低于90分;报考“俄语”专业的考生,英语或俄语单科成绩一般不低于90分。
学校不招收除英语、俄语以外的其他外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专业调剂、往年被我校录取不报到者,学校可考虑予以退档。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占40%、专业课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综合分数,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特长、奖惩等情况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经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准,2015年学费收费标准为:
本科理工类专业为3700元/生·学年;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俄语、法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程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工程造价专业为3400元/生·学年;本科三批为120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为5700元/生·学年;
国际合作办学:本科二批(与英国提赛德大学合作办学)为15000元/生·学年;高职高专为13000元/生·学年;
软件学院(高职高专)为11000元/生·学年;
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河南省为20000元/生·学年,升入普通本科后按同等学生标准收取。其他省份收费标准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人间住宿费按800元/生·学年、四人间住宿费按1000元/生·学年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一套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开辟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学校目前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海外校友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设立有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有相对稳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立有专项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合格后颁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符合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可自愿申请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满足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就业处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花园校区)行政楼124房间,邮编:450045。
录取期间咨询电话:0371-65577818、65577819
传 真:0371-65790728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ncwu.edu.cn
电子信箱:hbsyzs@ncwu.edu.cn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371-6579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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