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6年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6年05月13日 15:58 新浪教育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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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模式

  1。实行全科学考(会考)基础上的分类测试、分批选拔、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二、招生计划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3。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浙江省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

  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招生计划均须报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5。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三、报名

  6。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考生在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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