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年06月13日 15:43 新浪教育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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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境内外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各类学生招生规划,学校招生政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我校境内外本科生的招生工作。遵循“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主要承担学校招生章程、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初审资格考生名单、合格资格考生名单、机动计划使用原则等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为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并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小组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完成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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