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年06月14日 11:30 新浪教育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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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国标代码10386),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福州市旗山、怡山、铜盘和厦门市集美、鼓浪屿以及泉州市泉港等多个校区。学校办学主体位于福州市大学城旗山校区,美术类和工业设计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校区,闽台合作项目办学点位于福州市铜盘校区,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在泉州市泉港校区培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举报渠道,严防招生权力寻租。校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自主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九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新疆“民考汉”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外语考试。

  第十条 学校对口支援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和重庆市万州区,以及美术类面向厦门和石化类面向泉州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上述地区连续3年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受限情况详见附件《福州大学本科招生体检要求》)。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按“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平行”的原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福建省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口试需合格。

  3。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4。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B.B,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定位次(投档成绩相同时,等级优先顺序依次为A+。A+、A+。A、A+。B+、A.A、 A+。B、A.B+、A.B、B+。B+、B+。B、B.B)。

  5。地矿类(包括资源勘查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合格线,我校设校考省份的考生须同时取得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2分(百分制综合分)。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综合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音乐学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我校美术类专业校考满分为200分,音乐学校考满分为100分。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校各项目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由福州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2004〕费16号、闽价〔2004〕费213号、闽价费〔2012〕411号、闽价费〔2013〕355号、闽价费〔2014〕257号等文件规定,学费按美术类专业9360元/学年,音乐学专业8900元/学年,闽台合作项目1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000元/学年,其他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13000元/学年)收取。

  第十九条 根据闽价〔2003〕费535号、闽价〔2004〕费437号、闽价〔2005〕费483号、闽价费〔2006〕355号、闽价费〔2011〕101号、闽价费〔2012〕299号、闽价费〔2012〕453号、闽价费〔2012〕467号等文件规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按每人950-1000元/学年(六人间)或1200元/学年(四人间)收取,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学年(六人间)或100元/学年(四人间)。

  第二十条 上述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优秀新生奖励

  学校将根据录取情况择优给予新生入学奖励,奖励名额为35名。其中一等奖5名,每人奖人民币贰万元;二等奖10名,每人奖人民币壹万元;三等奖20名,每人奖人民币伍仟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体系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1994年学校提出“决不让一个愿意学习、有培养前途且愿意付出劳动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如今我校已形成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孤儿全程资助计划、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及师生爱心捐赠、贫困生免费保险、新生绿色通道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学校每年资助总额近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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