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北农业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东北农业大学
第五条 国标代码:10224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省部共建大学。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及专业学位等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
第七条 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600号
第八条 学校网址:http://www.nea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包括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十条 东北农业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2018年面向全国30个省(区、市)招生,招生专业涉及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招生计划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复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平行志愿批次调档比例原因出现的超计划服从调剂考生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按专业类招生的有: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包括环境科学、环境工程2个专业)、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农学)(包括农业资源与环境、应用生物科学2个专业)、机械类(工学Ⅰ)(包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包装工程4个专业)、能源动力类(工学Ⅱ)(包括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2个专业)、工业工程类(管理学Ⅰ)(包括工业工程、物流工程2个专业)、金融学类(经济学)(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保险学3个专业)、工商管理类(管理学Ⅱ)(包括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5个专业)、生物科学类(包括生物科学、生物技术2个专业)、生物工程类(工学Ⅳ)(包括生物工程、制药工程2个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包括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乳品工程4个专业)、法学类(法学)(包括法学、社会工作2个专业)、水利类(工学Ⅴ)(包括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3个专业)、计算机类(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2个专业)、统计学类(理学)(包括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2个专业)。
第十四条 按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以后将按专业类统一组织基础教学,第三学期,学生根据自己的成绩和志愿,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第四学期进入相应专业学习,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按该专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本科人才按类招生与培养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 农学(本硕博班)、园艺(本硕博班)、动物科学(本硕博班)、动物医学(本硕博班)、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本硕博班)、农林经济管理(本硕博班)、食品科学与工程(本硕博班)、农业资源与环境(本硕博班)等八个本硕博班和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实行动态考核与分流培养末位淘汰的管理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本硕博”连读及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浙江省、上海市按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办有关要求及我校生源情况确定。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到我校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是2个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个C,技术科目等级要求合格。
第二十条 学校确定进档考生专业分配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排序,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排序。
江苏省、上海市进档考生若高考总分相同,按照两省(市)投档位次的顺序排序;如位次也相同,江苏省再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
第二十一条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规则:学校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相同,按术科成绩择优录取;如术科成绩仍相同,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规则:学校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术科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照顾政策,认可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省属院校照顾政策,但照顾政策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专业安排以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农学(本硕博班)、园艺(本硕博班)、动物科学(本硕博班)、动物医学(本硕博班)、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本硕博班)、农林经济管理(本硕博班)、食品科学与工程(本硕博班)、农业资源与环境(本硕博班)、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计算机类(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生物科学类(包括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类(工学Ⅳ)(包括生物工程、制药工程)、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公共外语课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英语专业必须为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四条 农学(本硕博班)、园艺(本硕博班)、动物科学(本硕博班)、动物医学(本硕博班)、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本硕博班)、农林经济管理(本硕博班)、食品科学与工程(本硕博班)、农业资源与环境(本硕博班)、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专业录取分数须高出招生省份一批次控制线40分。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批次控制线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动物医学、金融学(中俄合作办学)、工商管理(中俄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中俄合作办学)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类)学制四年。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中俄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工商管理三个专业,根据俄方签证要求,只有获得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的学生方可报考,中等职业教育、成人高中、同等学力的毕业生不能报考。其中国际经济与贸易是我校与俄罗斯太平洋国立大学合作办学的项目,金融学、工商管理是与俄罗斯远东国立技术水产大学合作办学的项目。录取到中俄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报到时须携带高中毕业证、会考证和有效护照。学生完成学业后,达到我校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将获得东北农业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实验班包括工商管理、生物科学等专业,此项目只招收具有出国留学意愿并能承担办理出国手续及在美期间费用的考生。根据美方签证要求,获得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的学生方可报考。此项目外语课、部分教学课程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录取到中美121项目的学生报到时须携带高中毕业证、会考证和有效护照(有效期三年以上)。学生完成中美121项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我校及美方高校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将获得东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美方高校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我校是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资格的普通高校,2018年继续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为田径、足球。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水平测试,并通过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或资格审查,经公示,录取时将按照教育部、生源省份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结果公布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网址:http://zsb.neau.edu.cn)。
第三十一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与学校联系并核实,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451-55190419),纪委(监察处)(0451-55191433)。
第三十二条 凡报考我校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七章 学费和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我校学费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财政等部门规定执行,如有变动,以物价、财政批复标准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入学复查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复查不符合者,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艺术类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入学新生,学校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对于专业测试不达标、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情况,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东北农业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来源:东北农业大学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