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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三)

http://edu.sina.com.cn 2000/01/14  新东方学校出国咨询处钱路

  作者简介:钱路,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就读于加拿大女皇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分别获得加 拿大安大略省注册律师资格和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注册律师资格。加拿大全国移民律师分会会员。现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宏泰 诉 公民暨移民高院

  法官:Evans

  日期:1999年1月27日

  案号:IMM-4352-98

  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2岁,未婚。他于1995年12月在中国完成了他的高中学业,在他与移民官 面谈前,担任了一年的中学羽毛球队的教练。申请人打算去加拿大学习英文,然后,有可能在加拿大的大学学习体育教育。他 自述他在完成学业后将回中国继续教羽毛球。移民官在移民部电脑记录上写明他拒签的原因是因为他不相信申请人所说的他去 加拿大只是临时居留。移民官的这个决定是基于申请人自称他在花费昂贵的费用在加拿大学习后,就回到中国去做他原来在做 的工作是讲不通的,而且,申请人还没有在中国建立他的事业。但另一方面,移民官认为申请人已提供了足够的在加拿大学习 的资金证明。

  申请人在申诉时提交的文件中有一份宣誓书。宣誓书中记录了在面谈时移民官所问的所有问题和申请人的签复。还有 一段移民官原话的引述:"你们这些人只是用去加拿大学习作为借口,去加拿大旅游,通常都不再回来。"在宣誓书中,申请 人还指出在面谈中至少有两次,移民官不让翻译译完申请人的答复就提下一个问题。

  我认同移民官认为申请人一方面还没有在中国确立他的事业;另一方面,他也没有回中国继续学习完成一个学位的计 划。这使人认为他在加拿大完成学习后很可能留在加拿大,事实上,自从申请人在1995年12月完成了他的高中学业后, 他只做了一年的羽毛球教练,申请人没有递交有关这个工作的进一步详细的资料;申请人是单身并在中国没有要他赡养的亲属 ,以上事实就为移民官的拒签提供了足够的证据。

  申请人在律师提请注意另一个案子:Totrova诉M.C.I.(F.C.T.D. IMM-4132-97 ,June 19, 1998),在这个案子中皮南德法官(Pinard J.)推翻了一个申请学生签证的拒签案,他 是鉴于移民官认为申请人与苏联的联系很弱,这个案子的情况是:托菊娃(Totrova)女士是一个30岁的专业俄文- 英文翻译,有一个男朋友在苏联,她的儿子的父亲(已与她离婚),也在苏联。

  最后,根据申请人在他的宣誓书中的所述的移民官的话:"你们这些人只是用去加拿大学习作为借口,去加拿大旅游 ,通常都不再回来。"申请人律师申辩说,这句话说明移民官是根据他对中国人的偏见。而不是案子本身事实作出的决定。然 而,我认为申请人并没有合理证据来推翻移民官的决定。

  首先,宣誓书是在申请人与移民官面谈后的6个星期后签的。因为申请人自称他没有在面谈后立即写下面谈话内容, 这一定会使人对申请人对移民官用词的准确性的记忆有怀疑。我注意到在申请人的宣誓书中,申请人把他的面谈时间弄错了, 他说面谈是在1998年8月6日举行的,而移民官的决定信上的日期是1998年8月5日。第二,移民官所说的"你们这 些人"是指完成高中学业不久的年青人,还没有建立他们的事业,他们花费昂贵的学费去加拿大学习后,是否回到原来去的国 家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

  结果:申请人的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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