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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内抚养,应向其子女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拟居住地的选择顺序为:父亲或母亲处,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其他抚养人处。 二、申报常住户口,须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的身份证明和寄养委托公证,以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欲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再出境的,应在当地申报暂住户口。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未出境的,应将暂住户口改为常住户口。 四、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将其寄养在国内亲属处的子女户口迁至父母处。 五、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如再出境,只要没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均可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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