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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消息:学校处分学生是否该对学生19个月后所患的精神病负责?这起日前发生在邵阳市隆回一中的民事诉讼案令人关注。 1996年3月1日下午,隆回一中高二212班大扫除,学生范松应没有打扫卫生。第二天,班主任陈雪林将范喊到办公室询问,范一言不发。上课预备铃声响了,范擅自进了教室。上课时,陈到教室喊范去办公室处理此事,范仍不理不睬,陈去拖,范突然站起来,挥手抓伤陈的脸。 范为隆回一中计划外招收学生,鉴于其经常违反校规,该校作出“建议予以勒令退学、请县教委审批”的意见。 由于范家求情,同时考虑如果实施处分,会影响范的前途,隆回一中决定,可通过转移学习环境缓解矛盾。如在异校表现好,可返回学校。隆回县教委予以同意。这样,隆回一中一方面公布了对范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又为其联系到隆回二中继续学习。 1996年6月,范回隆回一中参加高二毕业会考,会考后就在隆回一中就读。 这年10月,范被诊断为中度神经官能症。1997年9月,范被湖南师大录取为自费生,入学不久神情异常。同年10月,范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六万元。1997年12月,邵阳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受隆回司法法律服务中心委托,作出鉴定:1、范患有精神分裂症;2、勒令退学对精神病发作起了诱发作用。 1998年8月,范父向邵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隆回一中赔偿54万元。 邵阳市中院认为:原告精神病发作,身体原因起决定作用。鉴定结论不符合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不予采纳。 鉴于隆回一中自愿补偿原告经济帮助三万元,邵阳市中院判决:该校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帮助费三万元。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被告认为三万元经济帮助费只能以调解形式给予。 湖南省高院于去年9月1日下发判决书,认为,隆回一中没有证据排除范患精神分裂症与其过错行为无关,故应一次性给予酌情赔偿。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的处理不当,应改判如下:隆回一中一次性赔偿范八万元。 隆回一中不服二审判决,近日已向湖南省人大、省检察院、省高院申诉。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欧阳涛认为:学校处分学生,如处分正确,不论出现何种结果,均不负责任。如处分不对,也要看此处分与学生的精神病发作是否有因果关系。(宋豪) 文学艺术、留学移民、求职应聘、英语学习,尽在新浪网文化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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