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学生状告药厂虚假广告获胜
http://edu.sina.com.cn 2001/02/10 12:29 新华网
新华社郑州2月9日电 因获赠一盒药而签下协议,引发一起侵权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日前对由协议引发的官司作出了一审判决:利用郑州市女中专生刘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做虚假广告的广西南珠药厂被判在市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3000元。
去年4月至6月,刘某分别在河南省药材公司中药特药经营部和同仁堂五分店,购买了治疗近视的药品“明目消朦片”。购药时,刘某与厂家签下协议:“同意厂家对本人病历做真实有效的宣传,厂家赠刘某明目消朦片一盒。”同年7月份,她发现自己的身份和姓名被登在小报形式的“明目消朦片”药品广告上,并吹嘘她“用了此药后视力大幅度提高。”2000年7月17日,刘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目前的视力并无好转,眼镜根本不能摘除。而她的同学和朋友看到广告后,纷纷打电话询问情况,有的人怀疑她收了厂家的好处,在做虚假广告。刘某因此要求广告的受益人--同仁堂五分店、省药材公司等7家单位和生产厂家广西南珠药厂立即停止侵权;在河南省会报纸上澄清事实,以免更多的消费者受骗;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8月30日,刘某撤销了对省医药公司等其他广告受益人的起诉,只支持对广告受益人广西南珠药厂和同仁堂五分店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仁堂五分店对这起侵权案件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南珠制药厂在药品广告上刊登不真实的广告内容给刘某造成了一定损害,故作出上述判决。(黄豫 智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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