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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受伤害 谁来担责任--人大代表建议以法界定

http://edu.sina.com.cn 2001/03/12 09:20   北京晨报

  某学校的一名初中生在体育课上运球时不慎滑倒,导致脑震荡,医疗费用花去两万多元。为此,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理由是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

  16岁的北京少年张冲在寄宿学校被同学重伤后自杀,其父母以学校未尽到管理和监护的责任为由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校方承担监护责任于法无据,判决学校只在加害人赔偿范围内酌情予以补偿。

  正在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们对此类问题非常关注。北京广渠门中学校长李金海代表说,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后引起赔偿案件不断增加,而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成为问题的焦点。审理类似的校园伤害案件时,不同的法院援引的法条不同,判决各异,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不是监护人”明确界定。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意见,一方的观点是,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监护权实际上也就转移到了学校;另一方则认为,学校只是教学的管理者,不是监护人。

  李代表建议,制定《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责任赔偿法》,明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应尽监护义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廖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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