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两会上,程立新等36名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订《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责任赔偿法》。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
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
据国家教育部官员介绍,全国中小学生每年因意外伤害受伤和死亡的有14000多人,出事学生所在学校大多掏了一笔“糊涂账”。北京市一中校长王晋堂认为长此以往学校将不堪重负。
明确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处理在校中小学生受伤害事故时,才能够界定学校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北京市教科院基础教育研究所马莉副研究员介绍,针对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委托监护关系;教育管理关系。
她认为,如果按监护与被监护关系论,学校就得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校有失公平;学校接收学生是《教育法》的要求,因而家长委托学校监护这一说法站不住脚。她透露,虽然有些省市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但在责任界定上仍然比较模糊。
近年来,为校园伤害的责任认定制订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但至今未能推出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教育法学博士申素平说,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目前法院判定责任归属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单位给予适当赔偿。但是焦点就在如何判断学校有无责任?由于判断标准尚未统一,导致一些法院判断时跟着感觉走。
据悉,教育部法规司已拟订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稿,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一个较为权威的参考,总算让困惑的学校和家长看到了一线希望。(张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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