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4月13日电 6名男女大学生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学生以“学校在公众场合宣扬此事侵害了隐私权”将学校告上法庭,而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迥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认定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此立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该案原告中有4人属未成年人,且诉讼内容涉及隐私事实,采取公开审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认定一审法院违法立案、违规收费、违法开庭、违法判决,对当事的7名法官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这件事最近在湖南省社会各界引发了对“隐私权”的大讨论。
1999年11月,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6名学生以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校方败诉。而校方认为,一审法院既然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在公众场合将此事加以宣扬,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那么,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准许记者采访报道,“隐私”又何从谈起?紧接着,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近年来,人们保护“隐私”的意识增强,因隐私权引起的诉讼增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什么是隐私?哪些隐私应该得到保护?哪些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这些在法律上都尚无明确规定,隐私权成为法律界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
民法学教材《侵权行为法》中解释“隐私权”为“自然人享有的对某个人、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根据这一定义,湖南省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康笃华推断,与公众利益相冲突的“个人隐私”是无权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公众利益是我们每个人赖以生存的基石,而男女大学生同宿案件恰与公众利益紧密相关。
全国“十佳”律师秦希燕则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男女大学生有无违纪行为发生。如果确有男生留宿女生寝室行为,则不受法律保护。学校在宣布时,没有披露具体的细节,只是说明一个事实,而且这个事实是在众目睽睽下发生。校方没有进行人身攻击,也没有在社会上公布,因此不是故意丑化其人格、损害其名誉。
原告律师吕耀湘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随意公布。学校应该有义务为未成年人保守隐私。即使确有男女生同睡一床的行为,也不能公开宣讲。
华东政法学院张弛副教授认为,隐私是人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与公共利益无关,但两者难免会有冲突。本案又涉及隐私中最隐秘的部分--阴私,学校进行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但不应该传播出去。他强调,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罚,目的是教育他、帮助他,而不应以牺牲其人格尊严为代价。当处分可能涉及到个人名誉、隐私时,校方要慎重考虑。(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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