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首例学生状告老师人身伤害赔偿案12日有了结果:启东市法院久隆法庭一审判决被告陆某赔偿学生朱某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00元。
被告陆某原系启东市合作镇兴隆小学六年级班主任,去年3月17日晨会课上,她听说原告学生朱某在值日打扫教室卫生时有乱翻凳子的情况后,顿生怒气,用手使劲地捏原告的喉颈部,并抽打学生一记耳光。晨会课结束后又拉、推、扯原告去办公室,将原告的衣服扯坏。当天上午第一节课时,被告陆某又强制原告立在黑板面前整整一个课时。此后,原告一直感到头晕、头痛、喉颈部不适。后经启东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面颈部软组织损伤。学生的家长万般无奈之下,将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2821.30元。(启发 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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