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天天有,没有今天多。刚刚读完《不法“隐私”也应保护?》,在15日的报纸上又看到“学校应对大学生性行为下禁令?”的讨论。如果说前者是“刁民”(引自阿甘先生的文章)在耍刁蛮之气的话,那么后者已经争取立“刁法”了,使其不法行为公开化、合法化了。
我有这样一个疑问:大学生嫖娼卖淫受不受处罚?按照部分“前卫”大学生的思想,不但不能治罪,还要予以保护:一来这是大学生的“隐私”,尤其涉及“阴私”,这应该予以保护;二来他(她)都是单身,那种性行为都是两厢情愿,你抓了他们,他们用“未婚夫(妻)”的理由就将法律拒之门外,大学生的也就成了凌驾于法律之外的人群。
还有一个问题:大学生的“隐私”和性行为受了保护后,产生的后果谁负责任?例如同居后又抛弃,一方不堪精神打击走上绝路,学生家长会把谁推上被告席呢?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他们的生命应受到学校的保护,在保护“隐私”和保护生命之间,大学生能不能找一条中间路给学校走?又如“性行为”后,“不小心”生出了孩子(多虑,不少大学生都将避孕套随身带),有保护“隐私”的法律,有没有保护这个“黑人”的法律?假如两人分手孩子判给谁?总不至于送到非洲去吧,精于法律的大学生请给愚钝的我指点迷津呀。
值得指出的是:大学生的超前“性行为”,是闹着玩图兴致赶时髦的一冲动行为,缺乏伦理道德的约束,没有担当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思想准备,充满理性的大学生在“性”问题上的“不理智”行为,纯属一场游戏一场梦。大学生,你们听听“封建主义老先生”的劝告,还是收“性”求学,那些事等走上社会,有了担当起各方面的责任感再说吧。盐城插翅虎
这个典型案例带给我们的思考绝不仅仅是个隐私权的问题。我们的天之骄子,他们的性心理是否有想像中的那么成熟?他们接受性教育的权利是否一直受到了漠视?如果是,我们的高校教育就应该为他们补上这一课,而不是一味地纠缠于这种个案的判决。好了明天换个话题,请大家自由发言。
《江南时报》(2001年04月17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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