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建诉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网站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第一例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杨建2000年12月1日以“海杨”为笔名,在网易网站的“第三只眼”栏目发表了题为《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的文章,后发现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笔电新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找到啦因特网(中国)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使用该文章,其中部分网站甚至未署名,原告因此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这些公司,认为他们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纠纷案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审理的,涉及到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要依据新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审理。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涉及到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只有法律原则,具体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性质的案件,各家法院审判结果有很大的差异,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将会给以后同类性质案件的审判以借鉴。(霍全利 杜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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