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即日起,任何单位不能再借考试之名收敛意外之财了,这是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物价部门获悉的。据介绍,实施考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于组织考试单位凡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安排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确无经费来源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制定。(黄苏娟)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北京市电信公司营业局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