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者难逃其责。《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从今天起开始施行,其中对安全事故领导责任的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这个《规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对该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
又讯 如果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政府部门将对学校亮出“否决”牌。今天起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首次推行了校园安全一票否决制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
《规定》要求,为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有关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对有关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孟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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