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焱报道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何玉兴、段永刚等两名博士、三名硕士广为散发署名诽谤信致使同窗张维燕毕业求职遇挫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散发《情况反映》的侵权行为;被告共同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名誉侵权赔偿金、药费、交通费4254.16元。
由于诉讼双方都是高学历,这一事件又发生在高校毕业分配的过程中,具有一定典型性,因此尤为引人注目。
-毕业求职引发名誉官司
原告张维燕怎么也没有想到只因同学的一封署名信,就会让自己多次错过好工作,给她长达半年的求职带来许多坎坷,几乎使她走投无路。张维燕现在是新华社新闻研究所研究人员,被告何玉兴现担任劳动出版社副总编辑,原、被告都是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据起诉书称,引发官司的事件发生在张维燕毕业求职的过程中:1999年1月18日,何玉兴等被告以“新闻系学生党支部六名党员”的名义,撰写了题为《关于张维燕同学的情况反映》的署名信。这封信出现在人民日报社录用应届本科生、研究生招聘考试的前一天,人民日报社众多编委收到了这封信。随后,张女士求职到哪里,这封信就散发到哪里,产生了直接的损害恶果,使张失去了到人民日报社工作的机会。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已经发给张用人单位回执后又拒录;新华社新闻研究所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才决定录用张。诉状中称,这封信长达4000多字,列举了大量贬低、丑化,并足以彻底损害其人格名誉的所谓“事实”。
-专家谈法庭辩论焦点
自去年12月5日以来,朝阳区人民法院多次对此案进行开庭、质证、辩论。被告辩称其行为是党组织行为,向上级反映问题是党员的权利,这成为庭审的焦点之一。被告方在屡次开庭时,都坚持强调制造、散发信是党组织行为。而原告则认为被告制造并广为散发信的行为在动机、手段、程序、内容、散发范围、后果等所有方面都不符合党组织行为。
针对被告方辩称其行为是组织行为,可以不负法律责任,记者咨询了著名法学者、中国律协理事、北京市人民法院监督员田文昌律师,他说,《宪法》和《党章》都有明确的规定,党内同样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所以,如果是个人行为而利用组织行为的名义来开脱,那只能是给党组织抹黑,如果是利用组织的名义和手段去诽谤他人,其行为和性质就更加严重。
-高学历者名誉侵权值得深思
据悉,信的六名署名者中,有两名在署名时还与张女士不相识,其中一名在张起诉后,主动道歉认错,得到了谅解。尽管何玉兴在信中称此事的后果由他一人负责,但不明真相的盲从者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令人惋惜。
曾在高校执教多年的田文昌律师说,受“文革”遗风影响,目前在我国,以各种方式对他人进行名誉侵权和人格侮辱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个被侵害者能够奋起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所捍卫的绝不仅是个人的名誉,而是一种对法制的呼唤,全社会应当予以支持,司法机关更是责无旁贷。“文革”结束二十多年了,这样的事情还发生在高学历的人身上,更值得人们深思。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手机短信传送天气预报、演出信息、彩票号码
文学艺术、留学移民、求职应聘、英语学习,尽在新浪网 文化教育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