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家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女硕士状告众硕士(博士)案,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众硕士(博士)侵权。败诉者对此做出强烈反应,愤然上诉,并将“片面”报道该案的媒体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该案的原告是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新闻系原学生党支部成员张维燕,被告是原该党支部其他5名成员。引发这起官司的是5名被告写给一些党组织的一份《关于张维燕同学的情况反映》。
这份“情况反映”于1999年1月写成,签名的共有6人,是除张维燕之外的该党支部的全体成员,有两名博士,4名硕士。时任支部书记的何玉兴说,因为党支部没有公章才让党员签名。这份“情况反映”长四千多字,历数张“考试作弊、改英语考试分数、辱骂同学、搬弄是非、活动奖学金,以及向人民日报社诬告欲调进该报的原《中国青年报》山西记者站站长”,等等。据何玉兴说,因该新闻系为社科院研究生院与人民日报联合办学,他们把该“情况反映”除报送至两位系主任及研究生院党委书记、院长之外,还报送给人民日报社社长、副社长、总编辑、秘书长、7位副总编辑及人事局。据张维燕指证,人民日报国际部、评论部,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及她欲求职的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也都曾收到过“情况反映”。5硕士(博士)对此予以否认。
1999年12月,张维燕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6个签名者“诽谤”。经过朝阳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驳回了她的起诉。后来,她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两博士和3硕士(有一人向张赔礼道歉而未被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众被告辩称,他们以党支部名义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基层党支部的责任和义务。社科院新闻系证明:学生党支部成员希望向人民日报和社科院研究生院反映情况,“系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同意他们的要求”。
在法庭上,5名被告认为,自己反映的情况属实。一审法院查明:“张维燕确有向人民日报社写信反映××(原中国青年报山西站站长)问题的行为,到系里查询并欲改动分数的行为也是事实”,但情况反映所涉的其它情节,“无法最后查证”。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令5被告停止散发“情况反映”的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张维燕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侵权赔偿金4000元”。5被告对此不服,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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