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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失业保险(四):关于申领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1/06/20 18:34   中央电视台

  昨天讲了申领程序,今天说说到底什么样的人能领,首先要申领能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第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但你要注意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有资格申领,这个比较简单,比较麻烦的是您已经领了一段时间了,有一天,失业保险的工作人员告诉你不能再继续领了,这是为什么?

  今天是5月22日,按大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的规定,今天是大连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日子,这天下午,老刘准时来到了失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不起,你不能再领了。因为你已再就业了,按规定不能领了。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后,大连市的刘先生回到家后,还是有点想不通,因为据刘先生说,他只是偶尔给别人帮忙赚点钱,并没有找到固定的工作,难道这也算再就业吗?

  与大连打零工的刘先生不同,四川省的王先生失业近一年后,找到了固定的工作,这一天,他到当地的社保部门办理他的档案关系。工作人员:“不能领,不是还有几个月嘛。”

  王先生您别担心,其实您这样做是对的。再就业后及时转接档案关系可比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可重要多了,因为您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单位应该为您续接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样,如果您将来次失业的话,您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就不一样了。

  这是因为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我们不妨给王先生算一笔账,假设王先生再就业前还有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没有领取,如果王先生就业3年后再次失业的,那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那么王先生3年后再次失业,他最长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8也就是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如果王先生5年后失业,那么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领取18个月计算,王先生将能领取18+8也就是2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以王先生最长只能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其实,最关键的前提是单位和个人要累计缴费满一年,可企业的职工怎么知道企业到底给没给我缴呢?我国有些单位的工资条上有体现,专门有社会保险金一栏,你一看就知道了。但有的单位没有那怎么办?看看南京市是怎么办的?南京现在实行网络管理,您上网一查但可知道了。

  比如我们要查询该职工从1999年1月到2000年6月每月的缴费情况,当您输入时间后,在屏幕上您可以看到99年1月――6月,该职工核计交费基数是4860元,每月交费基数是810元,按照个人交纳1%来计算,那么该职工每个月交纳8.1元,从99年7月――2000年6月合计交费基数是10248元,每个月费基数是854元,也就是说该职工每个月交纳8.54元,电脑查询固然方便快捷,可是对于没有实行网络化管理的省、市的职工该如何了解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呢?您可以向当地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如果一但发现单位违反规定擅自终止您的失业保险待遇的话,您有权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发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的,您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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