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不堪忍受学生家长公开指责其“体罚”学生,闽东一位女教师状告学生家长侵害名誉权。近日,当地法院经开庭审理,判令学生家长在当地媒体上向受侵权教师公开赔礼道歉。
去年11月10日,福安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张晓因上音乐课没带口琴,课后被音乐教师郭彬彬留下来批评教育。当晚,张晓的父母打电话询问郭老师为何体罚其孩子。3天后,张晓的父母来到学校,再次就此事当面问郭。郭彬彬诉称,张晓的父母在学校操场上用极富侮辱性的言语辱骂她,又编造事实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她,致使她受到有关部门调查后精神恍惚、夜不能寝、神经衰弱,无法正常工作。随即,郭将张晓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辩称,他们依法积极配合校方教育学生,主动前往学校澄清、核实情况,并没有捏造事实宣扬原告隐私,更无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同时被告善意地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是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根本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和行为违法。
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张晓的父母在校内公开场合所说的“校长老婆打学生,靠的是校长的势”等言语,以及被告向市关工委、教委反映并请求调查处理原告体罚学生的事实是否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经法庭调查,认定被告是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捏造原告体罚学生事实,且在公开场合诽谤原告,这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但就被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这一问题,法庭认为,这是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能认定是侵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请求,法庭认为侵害未给原告带来严重后果,不予支持。
为此,福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在《福安报》上公开向原告郭彬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驳回原告郭彬彬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平均负担。
对于上述判决,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原告认为被告所构成的侵害,给原告的名誉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精神上受到了损害,依据《民法通则》还应追究经济责任。被告则认为,被告到学校主观上没有诽谤的故意和过错,且被告是在双方争执的特定情况下说了那样的话,不应判为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据了解,被告在6月25日法院送达判决书的当天,就明确表示要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学生的名字系化名)(郑志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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