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谭卫平、通讯员鲁来顺报道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人大获悉,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挪用、出租已建成居住区的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即专门用于学前幼儿教育的房屋、空地等)将一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刚刚出台的《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
该《条例》规定,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必须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交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社区管理机构举办或者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该设施挪作他用。否则,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收回该设施。
此项法规还提出,利用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社区居民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使用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和北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违反规定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据市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是于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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