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讯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今天上午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应负责任的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
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
这部法规的最大特点在于首次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在审议过程中,这一原则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今年5月,上海市人大曾为此举行上海市首次立法听证会,最终才予以确立。对学校责任赔偿金的来源及运作机制,《条例》规定以责任保险理赔为主,学校举办者筹集专项基金为辅,学校投保责任事故险,保险公司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江南时报》(2001年07月14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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