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参加高考的几百万学子还没有考完全部的科目,两起高考舞弊案已经在大江南北引起广泛关注:湖南嘉禾一中考场秩序极其混乱,监考老师对看纸条、抄袭等违规现象视而不见;广东电白县大批考生利用寻呼机作弊。被无数学子视为严肃神圣的高考,为何在有些地方竟成了“儿戏”?
其实,有考试就会有舞弊,哪朝哪代都难以避免这一现象。历史上因为科场舞弊案罢官、下狱甚至杀头的大有人在。
高考作为最具权威性的考试,其严肃性是不容质疑的。许多人也许还记得,刚刚恢复高考的1977年、1978年,考场戒备森严,犹如战场,公安部门出动了大量警力维持秩序。
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招生数和每年参考数逐年增加,这在客观上增加了考试组织、监考的难度。尤其是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升学率,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考试舞弊已经由当初的“单兵作业”变成“集团化、规模化”。
是什么使这些人这样大胆?我们有必要对这些恶劣的舞弊案件作一些法律层面的分析。
虽然我们在教育法和高教法中对考试中的舞弊行为的处罚作过规定,但更多的是针对作弊者本人,而对监考、组织考试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却规定得比较模糊。如教育法第79条规定:“在国家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对“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也只是“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法学教授田文昌在接受采访时说,考试舞弊如果触犯刑法,由于主体不一样,其罪名和量刑也不一样。如监考人员泄露试卷的答案和考试内容的,应该是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该是渎职罪;当然如果有受贿情节的话,可以是受贿罪。对于其他人员,如利用考试来谋取利益的,应注意是否有诈骗行贿情节。而对在考试中传递答案的信息台是否构成是共同犯罪,田教授认为,对此必须要慎重,关键看这些信息台是否明知或应该知道是泄密。只有是故意或过失,才能追究法律责任。
田教授说,高考因为舞弊造成巨大损失时,往往取证比较难,难就难在舞弊满足了一部分人和局部地区的利益,一些事实很难查清楚。他举例说,山东某地曾有一中学老师因为揭露当地高考舞弊行为,受到了严重的打击报复。田教授说,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考生心理上有一种舞弊欲望,并不奇怪。正是因为这种舞弊心态,国家必须在法律和规则上多下功夫。如果考试的大环境出问题,不作弊的考生自己就会觉得不公平,从而助长了舞弊风气。他认为,对舞弊案件的处理关键应该是主管领导。要有这样的原则,对主体侧重管理者,处罚要做到违者必罚,从处罚的程度来看,应该理智、适当。更重要的是从这些案件来分析其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位资深法律工作者,也曾经经过高考、当过教师的田文昌最后呼吁,对高考要严格依法规范,舞弊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正常考试的考生利益,更重要的是它亵渎了高考的严肃和神圣,从而使人对教育和考试制度产生失望情绪。
像高考这样一种严肃的国家考试,是否应当有一部法律进行规范?或者在相关的法律中对高考的舞弊行为的处罚做出更明确、更清楚的规定?中国是一个异常重视考试的国度,明清两代的律例中,对科举舞弊行为,其处罚规定得极为明确和严酷。当年鲁迅的祖父就因为一起科场案锒铛入狱,最后导致周家的彻底败落。当然,社会在进步,我们不可能要求今天高考像过去的科举对舞弊者那样残酷。但仍不能忽视,高考中的舞弊行为越来越严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是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处罚太轻的原因。
对高考舞弊者,特别是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仅有不痛不痒的行政处分是远远不够的,对高考,也应当依法规范。
特别说明:由于高考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高考消息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手机短信传送天气预报、演出信息、彩票号码
文学艺术、留学移民、求职应聘、英语学习,尽在新浪网 文化教育频道。
|